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交)决字[2025]第00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鼎城区灌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0时39分许,违法人刘某民饮酒后驾驶湘J×××××号小型客车沿竹根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路交汇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核查,违法人曾于2016年7月11日在国道207鼎城区灌溪路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2.酒精吹气单及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信息及车辆登记资料,4.当事人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5.现场照片及吹气照片,6.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7.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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