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148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朝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窜至长沙市芙蓉区××网咖内,趁受害人在包厢睡觉期间,将受害人刘××放在电脑键盘旁的红米手机盗走。2025年7月29日,陈××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经过;天网视频监控;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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