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不决字[2025]第0140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邹xx因经济纠纷被亲姨妈黄x起诉到平江县人民法院,邹xx收到法院传票觉得委屈很生气。其丈夫吴x见状便一气之下打电话给黄x,说了威胁黄x人身安全之类的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吴x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吴征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