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保)决字[2025]第175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1月17日16时许,王章豪、陈**与曹文宽、王旭鑫、王俊五人一同来到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四清湖水库玩耍,期间王章豪、陈**注意到李刚军停放在四清湖酒店的黑色红旗H5轿车未上锁,便临时起意进行盗窃,王章豪在车内将两张电话卡取出盗走,陈**在一旁望风。事后,王章豪将电话卡交给陈**,陈**发现电话卡无法使用便丢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