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1247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15年11月27日,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锦联村谭周和与梁**老公谭国县在村委的见证下签订了合伙修路协议,协议从谭国县家入口处的坪内开始修建一条3.2宽的道路至谭周和家门前,双方共同享有通行权。2021年8月,梁**以谭国县签订合伙修路协议是谭周和胁迫其签的,合伙修路协议无效起诉至涟源市人民法院,经涟源市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合伙修路协议真实有效,谭周和有该路段的通行权。2025年06月13日,梁**运来一车石块堆放在其家入口处的坪内,阻碍谭周和家车辆的通行。2025年07月09日,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用挖机将石块挪开,2025年07月10日,梁**又喊来货车运来一车红砖堆放在其房屋右墙角,阻碍谭周和家车辆的通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谭周和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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