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955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达浒*******,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0时许,江XX驾驶货车行驶至浏阳市枨冲镇XX社区XXXX门口时,因通行问题与宋XX发生口角,被宋XX两次用石头扔其驾驶的货车而发火,江XX下车后将宋XX推至马路对面,并用右手箍住宋XX的脖子将宋XX摔倒在地,导致宋XX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并部分撕裂。2025年6月19日江XX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江XX的陈述与申辩;宋XX的陈述;刘X的陈述;现场视频及截图;伤情照片、病历资料;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江XX的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江**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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