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神)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神鼎*******,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神鼎*******。
现查明: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陈X以烫吸的方式多次吸食冰毒和麻古。如:2025年1月22日,违法行为人陈X与陈X(另案处理)在XXX酒店的客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4月24日,违法行为人陈X与陈X在XX南路XX保险后面陈X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5月28日,违法行为人陈X与陈X在XX南路XX保险后面陈X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陈X的毛发送检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的陈述与申辩;2.陈X的陈述;3.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4.陈X与邱X的转账记录;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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