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同升*******。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23时00分许,游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市××区×××的××路至××路口位置,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21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往××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5年05月19日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5】××号检验报告书,显示游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0毫克/100毫升。游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6月05日,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经××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对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予立案。经查,游某还曾于2019年09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查获,并于2019年09月17日处罚。游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血液检验鉴定报告书、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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