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暖)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暖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暖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2时许,肖×华报警:其在暖水镇田庄村村部被人打。民警立即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系肖×华与何×群在暖水镇田庄村部对面店内因打麻将娱乐(指打一元钱麻将)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扯,在推扯过程中,何×群用右手朝肖×华身体推扯了一下,导致肖×华侧身摔倒在地上,右膝盖擦伤,2025年7月28日,经汝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肖×华左侧股骨劲骨折、右膝部擦伤、右膝部挫伤、右足部擦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