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75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磊在贩毒人员邱×处购买到1000元的毒品冰毒后,伙同陈×龙在汨罗市大众南路保险公司后面陈×磊租住的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将购买来的毒品冰毒吸食完。陈×的毛发样本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磊、陈×龙的陈述;2.毛发检测结果;3.微信转账记录;4.微信聊天记录;5.鉴定意见书;6.鉴定结果通知书;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