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人*******,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人*******。
现查明:2020年至今,违法行为人伍**通过手机微信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做庄,其中伍**下线码庄桃江县居民雷辉玉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至今通过微信接受下线码民报单后将部分码单上报给伍**处,2020至今伍**接受下线码庄雷辉玉报过来地下六合彩码单至少10万余元,非法获利13200元。2025年4月10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伍**做出不起诉决定,现依法对其非法获利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2、违法行为人XX讯问笔录;3、违法行为人伍**到案经过;4、违法行为人XX户籍信息;5、证人XXX询问笔录;6、银行流水;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伍**已于2024年6月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已羁押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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