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双)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违法人员蒋**向他人出借银行卡一张用来转移违法资金4000元钱,其转移的资金关联到电信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1、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2、违法人员的供述;3、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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