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公(禁)决字[2025]第0002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官*******,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
  现查明:聂X于2025年2月27日13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X乡XXX小学旁山上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价值1000元的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询问笔录、前科材料、传唤证、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陵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