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孝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1时许,江××、李××等人前往沅陵县××医院××项目部B栋找杜××量方对账,在与杜××协商时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江××、李××等人将杜方四拉扯至楼外草坪处,李××用手对杜××头部拍打,并用脚踹其身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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