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45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5年05月09日20时许,罗**与罗清红在隆回县汽车总站美宜佳超市门口夜宵摊喝酒,席间罗**喝了400ML青岛牌啤酒,酒精度8度。20时30分许,罗**喝完酒后驾驶湘ENW620小型轿车从隆回县汽车总站出发沿隆回县九龙路行驶去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南塘村家里,途经隆回县花门街道九龙路与立新路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罗**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检测,其含量为:21mg/100mL。罗**对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之后民警将罗**带至隆回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以备送检。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被查获时提取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45.18mg/100mL.罗**对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向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异议,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准予重新鉴定。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重新检验鉴定,送检的罗**被查获时提取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45.83mg/100mL。经查实,2021年04月28日20时25分许,罗**驾驶湘ENW620小型轿车在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查获并处罚完毕。罗**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现场查获照片 2、酒精含量呼吸测试报告单 3、当事人询问笔录 4、血液样本提取笔录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当事人户籍资料 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酒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