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143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
  现查明:周××明知任何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仍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账。2025年4月22日,周××将自己名下长沙银行账户(卡号:6214××××2393,开户行:长沙银行××支行)非法出借给他人接收转账,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苏某某被裸聊敲诈转入资金5800元至周××上述银行账户中。2025年7月29日,周××涉嫌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另查明,2025年5月1日,周××经外地公安联系,退赔5800元给被害人苏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苏某某谅解。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收条与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