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米*******。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0时16分许,张××饮酒后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C5FL××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易俗河镇金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大鹏路口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结果为:31mg/10ml。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张××于2018年10月7日18时10分许我饮酒后驾驶湘C5FL5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在湘潭县雪松北路与海松一路交叉路口地段处被湘潭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处理。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管所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