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烟溪镇双塘*******,现住汨罗市归义镇正则*******。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00时许,匿名报警称:在荣家路XX酒店8202房间有未成年人开房入住,我所干警接警赴现场查证:XX酒店8202房间入住未成年人(郑X 男 430XXXXXXXXXXX)冒用艾XX(男430XXXXXXXXXXX)身份信息入住登记,该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照片,3,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