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步)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金文、胡**驾驶一辆架子摩托车,外出寻找目标实施盗窃,经步仙镇关王村行驶至汨罗市三江镇交界位置,发现一辆架子摩托车停在一户人家地坪,胡**在外接应望风,李金文进入现场将摩托车推至路边,启动摩托车离开现场,事后胡**将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做废品售卖给收废品的,获得赃款二人平分。 2025年7月17日晚21时许,李金文载着胡**来到岳阳县杨林镇,在唱花鼓戏地方胡**发现一辆红色架子摩托车钥匙未拔出来,二人萌生盗窃想法,胡**将摩托车推离现场,李金文紧随其后,汇合后李金文驾驶盗窃摩托车离开。后胡**以800元价格出售。获得赃款二人平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本人陈述和申辩;同案李金文陈述;受害人王军爱陈述;证人陈来群、邹秀芳证言;到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相关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