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白)决字[2025]第105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8许,黄××等人在邵阳县白仓镇××村1组“××百货商店”盗窃了一包枸杞槟榔,价值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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