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乌)决字[2025]第100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白泥*******,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5 年 04 月 20 日 23 时许,杨x驾车途经湘阴县文星街道xxxx城小区东北角时,发现被害人孙x停放在路边的小车(牌照为湘 Fxxxxx)车窗未关,遂从该车副驾驶储物格一钱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 5000 元。2025 年05 月07日,杨x主动向我局投案。同月08日,杨x向孙x退还人民币 5000 元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