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黄山*******,现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
  现查明: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于2023年4月被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8月1日8时许,罗××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安乡县黄山头镇理兴垱社区时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
  以上事实有罗××本人陈述、执法记录仪截图、查获经过、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