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白)决字[2025]第088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常德市武陵区石门*******。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8日,违法行为人张X在常德市武陵区XX电玩城内找上下分人员以现金方式购买500元人民币游戏积分,100元人民币换算游戏分数5000分,下注“足球机”赌博机按比分赔率进行赌博将积分输完。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劣迹材料、违法行为人陈述、赌博机指认照片、赌博机收缴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情节轻微的情形,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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