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白)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违法人员龚x因腿脚受伤长期不务正业,经常喝酒、玩耍,其家人与他存在矛盾。当天上午10时许违法人员龚x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后,心中郁闷想不通,想发泄心中情绪,便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自己要去杀人,先打电话报备”,随后下楼散心直至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民警调查龚x从家里出来直至被抓获的期间未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违法人员供述、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