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交)决字[2025]第02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
现查明:2023年12月06日19时15分许,李X锋驾驶湘L6C2XX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嘉禾县龙潭镇塘下路段时,刮撞行走在路边的行人胡X仔,造成胡X仔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X锋驾驶湘L6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逃逸。后胡X仔经嘉禾县中医院在家中抢救无效死亡。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组认定:李X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01月24日李X锋与胡X仔家属搭乘和解协议,并胡X仔家属当日对李X锋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24年12月13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对李X锋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李X锋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勘察资料、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