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79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陈家坊镇稠树山村*******。
  现查明:2025年4月份,周X琴与谢XX因看风水发生争执,周X琴曾因此事多次向谢XX索要说法,谢XX一直未曾给予周X琴满意答复, 5月24日08时许,周X琴再次到谢XX家讨要说法,但是谢XX及其家人置之不理,周X琴遂将谢XX家的凳子、桌子等物品损坏,损坏价值约1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