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永兴县XX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在建设时私自在公司氧化塘南边堤坡下方安装一水管,用于接通氧化塘和下游的自然山塘,2025年4月17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兴县XX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水管出现渗漏情况,导致永兴县XX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下方工农利水库出现污染情况。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