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城)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梦溪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湖南省澧县城头山景区外车辆停放处,将周××的自行车盗走。07月29日13时许,彭××向我局城头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被侵害人周××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违法行为人彭××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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