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06时许,付X午(男,43062119660927XXXXX)驾驶一辆湘F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岳阳县筻口镇往岳阳县新开镇方向行驶,途径岳阳县筻口镇移山村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通过公安综合警综平台查证,付**其所驾驶的湘F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且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付X午其行为构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付X午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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