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7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岔头*******,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岔头*******。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杨x林在洪江市安江镇xx口老xx银行门口的马路上踹了谢x友左腿膝盖关节内侧一脚。
  以上事实有杨x林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