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18时01分许,龚XX在鼎城区韩公渡镇镇龙庵村饮酒驾驶湘JXXXXX二轮普通摩托车被鼎城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经查龚XX于2021年7月5日10时47分在鼎城区韩公渡镇金牛村饮酒驾驶湘JXXXXX二轮普通摩托车被鼎城区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记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