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18时许,临武县水东镇小城村14组村民袁**驾驶摩托车经过同村袁友良家门前时,看到袁友良拿着锄头追赶了袁**家的狗,因袁**有事便未与袁友良争吵随后骑车离开了。十几分钟后,袁**驾驶摩托车返回经过袁友良家门前的瓜地时,看到袁友良在瓜地翻土,袁**便停下摩托车与袁友良就追赶狗一事争吵起来,继而发生争斗。在争斗中,袁友良手拿锄头朝袁**臀部右侧打了一下,袁**就夺走袁友良的锄头,袁友良随即朝袁**胸口打了两拳。袁**便把锄头扔到一边,就用脚将袁友良扫倒在地,袁友良倒地后受伤,袁友良受伤后感觉左下腹疼痛,由家人送到临武县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袁友良闭合性腹部损伤、左侧第3前肋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查证,袁友良系听力残疾二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袁友良的陈述;证人袁文生的证言;被侵害人袁友良的受伤部位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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