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零)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甘堰土家族*******,现住慈利县甘堰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3时许,刘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G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着妻子和孩子从鲤鱼桥派出所旁租房外出发,自东向西行驶,准备到慈利县汽车西站送妻子和孩子坐车回甘堰乡,就在刘xx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慈利县零阳街道白云加油站对面路段的时候,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综合系统查询:刘xx的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x的询问笔录;2、三轮车载人照片;3、抓获经过;4、强制凭证措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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