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谭)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
  现查明:经依法侦查查明,2023年7月前后,犯罪嫌疑人谢XX利用住在“衡永高速XX大桥”工地附近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窜至“衡永高速XX大桥”附属水沟工地,盗窃工程所用的拉杆,紧脚及塑料模板。另查明,从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多次窜至“衡永高速XX大桥”工地现场,趁工地下班无人看守之机,将工地建设所用的钢筋,挡板及安全梯笼盗窃回家,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衡永高速XX大桥”及附属水沟工地被盗物品价值约为3735元人民币。2023年12月5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谢XX犯罪情节轻微等,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谢XX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询问笔录、3.物价鉴定、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07月2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出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