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古)决字[2025]第12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09时许,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社区零食很忙店门口,刘X克使用改装的皮卡车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柴油,其运输路线为沿X041乡道从新化县温塘镇邱住村,经古塘乡砂托村、古仙界村至古塘乡农民街零食很忙店门口。经查,刘X克无危险物品运输资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的陈述及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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