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07时许,李**(男,430621195707122739)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岳阳县筻口镇集镇路段行驶时,被在该路段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通过公安综合警综平台查证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李**其行为构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