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1088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08时,桃江县桃花镇桃花路社区的邱×景为祝贺××食品工地封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桃花江镇××村违规燃放了一桶桶炮。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情况;2、违法行为人邱×景的陈述,证实了其于2025年7月29日8时许,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横木村“××食品”工地,其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3、高强的证人证言,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邱×景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情况;5、到案经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邱×景的到案情况;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邱×景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