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105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蔡桥乡蔡桥*******,现住邵阳县蔡桥乡蔡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在邵阳县小溪市镇川门坪与隆回县北山镇交界一山林内肖××等人在唐××开设的赌场内以“扳点子”的形式参与聚众赌博,单注最低下注100元(可合伙下注),上不封顶,肖××在其赌场内输了一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的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