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复兴*******,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鸿在他人组织下,2025年1月至5月期间,在保靖县东辉商业城四楼××电玩城内工作,其工作的内容是给赌客进行上下分活动。赌客上下分的充值方式分为现金和微信,赌客将钱给上下分的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拿一张电玩城会员卡在赌博游戏机上刷一下,按照换算比例将卡内的积分充值到赌博机内,后赌客就可以在赌博机上参与赌博。赌客赢了之后可以在游戏机上点击下分,赌博游戏机会打印一张彩票纸出来,赌客将彩票纸交给上下分工作人员,上下分工作人员拿着电玩城会员卡在存币机上刷下一下,将彩票纸放进存币机中后,会员卡会存进相应的积分,后按照下分的金额兑换成人民币,微信或现金转给赌客。王×鸿在银亿电玩城工作两个多月,每月工资为4000元,王×鸿实际获得了 1000元工资。王×鸿的行为构成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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