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迎)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迎春*******,现住州市宜章县迎春镇*******。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在宜章县迎春镇山上村采石场内,李XX与采石场老板因石料卸车一事发生纠纷,然后李XX拦下了对方的车,随后政府的领导要开车走,李XX再次拦车不让走,拦车的时长为10-20分钟左右。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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