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交)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凌晨,违法行为人XXX酒后驾驶自己的号牌为湘A×××××的小型客车在泸溪县武溪镇株洲路审计局门口路段被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另经查询核实,违法行为人XXX在2019年12月2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经询问,其如实陈述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到案经过、违法前科、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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