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胡×在离境时因抱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其未满十六周岁的美国籍外孙××非法居留在中国境内1日,在离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签证护照资料;出生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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