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
  现查明: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04月20日被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注北中队处罚。 2025年05月31日14时许,刘*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湘J71C38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华容县注滋口镇均南村路段时,与由西往东行驶周娟驾驶车牌号湘F778FN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何姣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对刘*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9mg/100ml。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