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7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仍接替其妻子驾驶湘A×××××号小型汽车从太子庙镇前往长沙,其驾驶该车从×××收费站驶入收费站内广场后,因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证件复印件、信息查询件、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吊销处罚决定书、历史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