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204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余坪*******,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吴×林路过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酒店附近的德×士店门口时,发现一辆黑色骑士牌电动车停在上述地未拔钥匙,后吴×林将该电动车盗走。2025年7月29日9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融城花园南门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陈述、受害人张××陈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天网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文书、电动车合格证、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