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芷)决字[2025]第087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3时许,违法人员曾某铎在常德市武陵区XX酒吧因罗某(女)与胡某武发生争执,曾某铎拿起酒吧吧台上存放冰块的铁皮桶砸了胡某武的头部,到案后,违法人员曾某铎对自己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报案材料、违法人员的陈述和交代、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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