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103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21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罗××(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AD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宁乡市往湘乡市金石镇大湖村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金石镇大湖村下谷湾地段时,与文×驾驶的湘HXK×××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发生刮擦。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辅警在处警现场对罗××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 结果为: 87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湘乡市白田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同年6月30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3.07mg/100ml。同年7月8日,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5年7月15日,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经查,罗××曾于2017年11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同年12月6日接受处罚。罗××的此次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检测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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