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7时17分许,我大队民辅警在××××××路段查获唐××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后六位:××××××)在道路上行驶,民警用呼气酒驾测试仪对唐××进行了呼气检测,结果为:65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经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唐×××于2024年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唐××涉嫌再次酒驾。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及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尿检报告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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