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羊)决字[2025]第104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陈王*******,现住安化县江南镇陈王*******。
  现查明:陈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19年7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7月15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HXXXXX的普通摩托车在安化县东坪镇XX路与XXX路交叉口,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XX隧道出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5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前科材料以及陈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