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7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张×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三楼KTV前台与喻××因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在KTV工作人员的劝阻下离开。李××和张×两人从三楼KTV离开后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一楼大厅碰见喻××,两人不听KTV工作人员劝阻便冲上去对其进行殴打,其中李××手持矿泉水瓶对喻××头部进行殴打,后又用左手推对方的脸部,张×则扇了喻××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7月28日李**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